进出口行业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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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问答
自2008年1月1号开始,对欧盟的十类纺织服装配额取消,但对其中的八个类别(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115类)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就是说出口的话还是需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但费用方面就不用购买配额的费用了。而且只有符合一定条件资格,通过商务部审批的企业才能申领出口许可证。对于2类和39类,就是全免了,既不用配额,也不用出口许可证了。
问题1、企业如何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答:企业凭许可证申请表、出口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到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者其它空运、海运等运输委托证明。网上申领的,企业在领取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相关发证操作规范及管理软件正由商务部许可证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开发或制定,将于近期公布。
问题2、企业经营资质审核工作由谁负责?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如何获得准入资格?
答:企业经营资质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承担,分批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经上述三家商协会审核后,列入准入名单并对外公布。列入准入名单的企业经商务部备案后,均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满足资质标准但尚未列入准入名单的企业可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申请。
问题3、在出口许可证的使用上,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缩短至45天,英文证缩短至90天,除经营资质审定、许可证有效期缩短外,监控办法也增加了对企业许可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目的是督促企业按照真实的业务情况申领许可证,维护经营秩序的稳定。因此,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企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改变观念、按实际业务需要申领。在出口数量管理时期,企业形成了先申领配额许可证、再安排成交出运的习惯。新公布的监控办法没有对企业出口数量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全国出口总量进行控制,因此,企业只需按照真实业务情况,在货物出运前申领许可证就可以了。如企业盲目申领许可证,一方面,如果无法使用或使用率不高,企业将可能受到停发许可证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监控体系下的出口量虚高,使得平稳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环境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二是随时关注许可证的状态。公告规定,只有那些已经在中国海关使用并且商务部已接收到中国海关清关反馈信息的许可证,商务部才会向欧方发送电子数据,欧方凭纸面证书和电子数据换发进口许可证。企业如不跟踪申领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换领进口许可证,进而影响货物进入欧盟市场。
为此,我们在配套发证程序中将新增“查询许可证使用状态”的功能,出口许可证在发证系统中可显示为“申领但尚未报关”、“海关已验放”、“已发送”和“已清关使用”等状态。企业应充分利用该功能,随时关注已申领许可证的使用状态,按照规定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出口业务受到影响。
问题4、如果企业直接将货物空运到欧盟成员国,而中国海关未能及时向商务部提供清关反馈信息,那么将影响货物进入欧盟。对此,商务部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对于涉及空运货物的,企业可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处理,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并发送至商务部。相关电子数据将由商务部直接发送到欧方。
对于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而欧方进口商又着急换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也可凭货物出运提单或者其它可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处理。
需要强调的时,新措施为便于企业实际业务操作提供了便利、体现了灵活性,但同时,这些享受“特殊待遇”的许可证将是商务部事后核查的重点。一旦这些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一经查实,将立即停发相关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问题5、企业一旦被停发许可证,如何恢复?
答:如企业被停发许可证缘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运输交通意外等不可抗力,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相关材料经商务部核定后,可恢复其申领许可证。
问题6、对欧盟出口还有专门的手工制品证、OPT证吗?还需要纺织品专用的原产地证吗?
答:2008年监控类别项下的手工制品或采取OPT方式的产品对欧出口,企业仍需按照现行操作方式申领专用的输欧盟纺织品手工制品证或OPT证。
2008年输欧盟监控类别出口仍需按照现行操作方式申领专用的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FORM A 基础知识问答
FORM A
FORM A 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备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
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
FORM 59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NEW ZEALAND,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的证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FORM A 是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在填制FORM A证书时,第8栏(原产地标准)是证书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中国原产的,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则:
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并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数字HS品目号;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之40%的,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此样可留空
出口至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填“Y”,其下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百分率,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
出口澳大利亚的只需一般原产地证就可以,不用FORM A
共同点:
都是产地证。清关文件之一。
不同点:
F.A.是属普惠制原产地证。是互惠的,是主动的。在进口清关时,出示F.A.普惠制原产地证,货物可享受最惠国税率征税。(在普惠制协约国内)。是无条件地享受的,所以是主动的。
C.O.是属一般原产地证。 仅证明产地,是被动的。 在进口清关时,出示C.O.一般原产地证,货物仅享受普通税率征税。只有双方国家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出示C.O.一般原产地证,货物才可享受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歧视中国,所以多以这种做法。这就是被动的原因。
作用:
1。作为征税的依据。
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普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距离大约是1-5倍左右;有的国家不接受中性包装;虽然双方国家签有最惠国待遇协议,如果没有产地证,按普通税率计征。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文件,可能不能进口或造成增加了成本。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
切记:
1。尽量不要出现后发证。因为能办出来的机会不多。
2。一定要缮制申请表,并注明申请人的名子。
3。提供的资料要求真实。
检验检疫局取消了凭申请表,发票领取F.A.& C.O.的手续,但要求将有关的申请表,发票保存两年备查。如果没有,就要受处罚。特别是被进口国退证的。即进口国认为有关F.A.& C.O.申报不实,主要是针对国产与进口的成分问题。
例如明明是w的却表示是p等等。一旦退证成立,货物按普通税率计征,这就要补税了。还跟你没完,海关将这个公司以往进口的同类商品的记录翻出来一并要你补税,直到你拿出证据解释清楚后再给你退回来。拿不出来就各安天命了。如果没了申请表和发票,到时你真的糊里糊涂什么都记不起来了。特别是人员的变动,真的没办法查。在申请表注明申请人的名子是方便办理的人员在办理的过程中发现你证有问题可及时退回你的手上修改。
另外,除了F.A.& C.O.外的有关文件(合同,形式发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船东证明,价格表,品质表,声明等)的认证,必须编号。没号的一定要加一个上去。因为给你递进去了之后,过10天半个月办好了之后不知去取的是什么东西,就算能说出名也没用,因为会有很多雷同的文件名,但不知是谁的。
最后一点:FORM A 主要是给发达国家,C/O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你在制单时候问好客人要什么就给提供什么就好了。
FORM A 实务知识问答
A、出口到印度可以出FORM A吗?
答:不用。 欧盟及日本再加一些原独联体国家才要。
B、日本是可以办FORM A的吗?
答:印度和我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 并且Form A是发达国家给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给惠国的进口商进口被给惠国的出口商的货物后,要求办理Form A就是为了享受进口关税的减征或免征优惠,这样他们的进口价格就相对占优势,他们就愿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从而有利地带动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
答:印度只能用一般原产地证。
C、关于FORM A 的一些实务解答。
我司出口到日本的铝制梯子,要办FORM A,有如下问题:
1、 我司出口的梯子,有六种型号,现在我司工厂只生产了3种,请问我司开始进行注册登记时是不是只能先备案3种,其余3种要等生产了以后重新备案。
2、我司的出口梯子只有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点原材料是从日本进口的,估计都不足总价值的2%,我司的原产地的标准符号填什么:P还是W?(这些原材料都没有进行加工,只是装在梯子上而已)?在注册登记时有哪些注意点?
答:对 1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HS编码是一样的,更加没有问题了
对2给出参考意见:
平时为了操作上的方便,一般都是把原产地写成全部由中国国内材料制造,尽管有时包括一些国外的材料,尤其是像楼主公司从日本进口的一两个弹簧和一点电原材料,日本那边就是查验的话,也出不了什么问题。
对2这个还是如实申报好,因为你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影响签发FORM A,而且到给惠国也不会有麻烦,但是如果不如实被查出来反而还麻烦,不值得。
另外,如果这些原料不说明完全看不出来,而且也很难查实,不排除有些局会直接让你打P的,不过前提是你要如实向检验检疫局申报,这样以免以后麻烦。
D、日本的FORM A不能签后发证书吗?为什么?是何时何地签的呢?
答:不行,这是日本的规定,证书日期一定不能晚于提单日期。证书日期还是要早于提单日期的(虽然实际签证日期比较晚),但并不表示日本就能接受后签证书。
我们做FORM A的时候,日期都会打在提单前,日期就打你的发票日期就可以了。
E、到日本的货,要出FORM A, 其中的附件ANNEX如何做?
答:FORM A的附件是在证书正本无法打下的情况下才做的,如果要由附件,只要把要打的内容连同栏目的抬头一起打好就可以了,拿到检验检疫局盖个骑缝章。
F、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第12栏最终目的国为:荷兰。但是客人要求收货人一栏为:比利时一家中间商.在FORM A的填制要求中,收货人一栏不可以填写中间商,请问如何解决?
答:欧盟的可以笼统打EU,或者可以详细说明中间商及收货人。有时为了方便,如果所有单证都是做给中间商的,也可以就达中间商的。因为从这里看你的客户很明显是要把关税的优惠给中间商,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实在不行收货人一栏可以打TO ORDER德,这样最省事。
G、请问在FORM A的收货人那栏为什么不可以打中间商?
答:没这个要求的吧?
只是说你的收货人是比利时的中间商,而你的目的国是荷兰,两者有差别而已?
还有我想问一下:这批货的产地证是出到荷兰的吧,到了荷兰再去到比利时?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优惠的还是荷兰,而不是中间商呀?除非他直接从你这里到比利时,那目的国就不应该是荷兰啦?而是比利时啦? 这样理解对或错吗?
有时因为贸易原因,中间商不会让生产企业知道最终消费国的,但是产地证书是在生产国制作的,这样收货人也就只能打TO ORDER了,FORM A的给惠是最终消费国给惠的。
H、出口到日本的产品需不需要FORM A呀?
答:到日本可以做FORM A,但要看你们客户有没有要求做!如果没有需要那就不用做。
I、关于FORM A与C/O的日期应该是以哪一时间段为比较标准呢?也就是最下面签证的日期.
在网上看了:有人跟我说应该写制表日期和出货日期之前的随便一天,但是不能写星期六、日;有人说应该写预计要申请FORM A的真实的那天;而我的经理则告诉我该写和商业发票一样的日期也就是出货当天!!!
答: 这里一共有四个日期:
1、商业发票日期;
2、申请签证日期;
3、检验检疫局签证日期;
4、提单日期。
这四个日期可以是同一天,但1234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企业应该是在做好商业发票后才制产地证,然后到检验检疫局进行签发(检验检疫局应当检查核实后签证),最后才发货的。
这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 2、3的日期天在4的后面。这是由于企业往往是在发货后才知道装船的具体数重量,前面说的顺序是理论上的。
实际企业是先发了货,才做商业发票,最后才到检验检疫局签证的。但这样检验检疫就很难对货物进行监管,很多新手经常搞错的日期救出在这里。
一般内地检验检疫局为了方便企业出货,对于信誉比较好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发货后7-10天内在前产地证,而不算后发证书。所以新手制证要注意日期的顺序。
J、原产地证上企业签的章除了刻上公司的中英文名称还要刻什么字?如原产地专用还是别的什么?是刻中文的还是英文的?
答:只要公司名称的英文就可以了,不要太花哨
K、如果我司出口的数量未定,是不是在申请FORM A 时可以多申报或者少申报,还是只能多申报?多申报有关系吗?(即申报的数量与实际装货数量不一致)
答:不如实申报就会涉嫌骗取单证,如果被查出公司和个人都会重罚的。但是实际中,如果你你按实际申报,但是由于运输损耗(一般在5%左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货时比证书上少,这种情况对方国家海关一般会理解的,这样一般不会有麻烦的。
我认为应该看申报的金额,如果只损失很少的货物(运输损耗),那么一般也不会有什么计较的。但是货都没了,那肯定就不行了
L、哪里有代理FORM A 上签“香港未再加工证明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CCIB中检公司驻香港分公司
M、FORM A 中第十项发票日期跟实际提单日期是同一天可以吗?
答:可以,不过我们这里是内地局,企业要在口岸才能出关,所以一般我们还是要求企业最好能提前一两天,这样逻辑上好些。
产地证知识问答
1、问:什么是产地证?
答:产地证的正规称呼是原产地证明书,港澳地区的习惯称呼是产地来源证。
2、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的种类?
答: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产地证。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一般产地证的唯一官方机构。普惠制产地证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N FORM A。一般产地证的正确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英文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问: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签发产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凡我国境内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三资”企业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可以申请签发产地证。
4、问:怎样申请产地证?
答:申请产地证的程序为:
1.办理主持登记 凡符合规定的企业需办理产地证签证时,货物出运前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B.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规定格式的《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洗当地签证机构领取);
E.产品成本明细单(纯外贸公司免填);
F.产品所用的原辅料、零部件的进料发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纯外贸公司免填);
G.其他相关资料。
2.下厂调查 签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审核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对于生产企业,签证机构还将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设备及经营管理情况等等;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证机构给于注册登记。
3.审核合格企业缴纳产地证申领手续的人员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若人员变动,请办理申领员变更手续。
5、问:到哪些国家的产品可以申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FORM A)?
答:目前世界上共有36个给惠国给于中国普惠制待遇,到这36个国家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办理FORM A 证书,它们是:欧盟25个国家(欧盟国家分别为: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以及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
6、问:到哪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答:暂除台湾地区的产品外,其他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产品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7、问:到哪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曼谷协定证书
答:对于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韩国、斯里兰卡和印度的部分产品可以申请办理,具体产品参见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联合公告23号。
8、问:到哪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可以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原产地证书》(FORM E)
答:对于出口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产品,如果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出口均可以申请办理东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9、问:如何申办《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答:《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必须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直运规则和签证要求,产品范围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下所给于关税优惠的商品。
10、问:到什么机构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答:因进口国要求,货物经香港转运时,需在普惠制证书上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29楼 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01-406: 电话:(852)2503 1988;传真:(852)2512 0353 2512 0262 网址:
11、问:正常申请签证需用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正常情况,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签证,填制并提供以下材料:1、规定格式的《申请书》一份。2、空白产地证书一套;3、出口商业发票一份;4、含进赤成分的产品,还需用要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12、问:产地证已注册企业货物出运后如何办理产地证?
答: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却有实际原因未能及时申请,事后申请办理“后发证书”的,必须讲清理由,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方给办理。办理后发证书时,申请人应提交提单或运单,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后发(ISSRED RETROSPECTIVELY)印章。后发证书的申请、签证日期按申请办理证书时的实际日期填写。
13、问: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怎么办?
答: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说明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的依据,填好《重发/或更改申请单》,同时退回原正本。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签发更改证书。更改证书的编号为原证书编号和加英文大写字母R,第二次更改为RR,以此类推,更改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和原发证书相同。
14、问:证书遗失后如何重新申请办理?
答:如果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人重新申请签发证书时,必须在《国门时报》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填好《重发或更改申请单》。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发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复本(DUPLICATE)印章。重发证书的编号为原证书编号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国门时报》的联系电话为:010-64194020,64194016。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实际申办日。
15、问:经审核合格的证书,可签发多少份正本副本?
答:一般规定,普惠制产地证为一正二副,一般产地证为一正三副。签证机构只在正本签名,盖章。
fxlong365@hotmail.com